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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业打假是犀利的“维权创新”

    2016-02-24 13:41:20 | 来源

    2015年岁末,第二届“3·15打假论坛”在京举办,众多知名职业打假人云集北京。职业打假人的年龄横跨“50后”至“90后”。他们的江湖,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,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。随着立法的加强,针对制假售假的惩罚性规定加码,他们追逐的,是“退一赔三”、“退一赔十”甚至更高的利润。提到“知假买假”维权的是与非,不能不想到这个领域的标志性人物王海。被称为“中国打假第一人”的王海,是所谓职业打假人,专门从事“知假买假”以获得商家双倍赔偿。对这位话题人物的评价呈现冰火不容之势,点赞者称其为“脚踏实地的爱国者”、“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”,反对者抨击其为“刁民”、“敲诈勒索”。“知假买假”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敲诈?当前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激烈争议性可见一斑。

    过去以及当前反对“知假买假”的主要理由在于:知假买假者的主观意图发生变异,其购买商品目的,不再是为了个人、家庭的生活消费,而为了“敲诈”赔偿金来生财,因此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“消费者”,所以,不应该赋予“黑吃黑”者索赔权。从主观意图的差异出发,剥夺“知假买假”者的索赔权利,其立足点当是认定“知假买假”主观上具有一定的“恶意”企图,再换个说法,就是商家们最愤愤不平的“下套子”嫌疑。这种貌似客观、公允的立场,这种貌似坚守程序正义的姿态,实则混淆了法律惩恶扬善的依据和归旨。

    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旧法规定,如果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则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,但新消法修改为:“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即“知假买假”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。换言之,“知假买假”不影响维权,这是对消费“维权创新”的最有力支持。

    对于生产、销售存在瑕疵乃至隐患商品的商家来说,无论其对于产品瑕疵是否知晓,无论其是有意造假、售假,还是无意制售劣质产品,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则必然是铁的事实。在这个自身失责于社会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,商家必须为自己全部的瑕疵产品负责,而绝不能是“选择性”地为一部分瑕疵产品负责。既然瑕疵产品的数量多少,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应负责任的影响,买一件或者一千件有何区别?一般消费与“知假买假”的大量购买又有何区别?如果仅仅以主观差异而判定行为的合法性,莫非只有无意给商家“添麻烦”才受法律保护?有意依法“惩治”有过错商家就不受法律保护?深入推敲其中的利害关系,就可以清晰地发现,夸大“知假买假”负面社会效应而加以封杀,有意无意在扼杀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有意无意在维护商家制假售假的安全感。在商品版权意识和质量意识亟待强化的当下,要以贯彻落实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精神为准绳,司法部门和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意识,在法律框架内,只要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,应该积极支持“维权创新”,发动一切社会力量,鼓励一切突发奇想的创造性手段去“围剿”制假售假。“知假买假”在司法上的解冻,不妨视为我国消费维权走向春天的一个信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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